各毕业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3〕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校2024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政策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所有获得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其补偿或代偿金均采取分年度拨付的方法,分三年拨付完毕。学生毕业后第一年、第二年分别拨付批准总金额的33%,第三年拨付34%。具体规定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附件1)。
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的毕业生,须同时满足区域范围、基层单位和工作岗位的相关要求,详见附件2。
二、申报要求
1.自2024年起,中央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全面通过系统开展,包括应届毕业生申请、复核及在职在岗确认。
2.申请人务必于10月28日前注册和登录系统(https://jcjy.xszz.edu.cn/),通过系统进行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根据系统内的证明模板开具相关证明材料并上传(系统应用手册见附件3),纸质证明材料由学生留存备查。相关申报材料如下:
(1)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2)《2024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附件4),汇总表填表说明见附件7。
(3)录用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一致的毕业生需提供《就业证明》。
(4)录用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如选调录用后二次分配岗位或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需提供《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5)由于政策规定,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未体现工作年限的,需按照要求提交书面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就业单位盖章确认,要求详见附件2工作年限要求)。
(6)其余根据需要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3.有志于服务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的2024年毕业生(含10月28日—12月31日期间毕业学生),未能在10月28日前确定实际工作单位或未实际到岗,务必要在2024年10月28日前通过系统进行预申请,并在2025年的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
三、注意事项
1.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请各学院、研究院根据本单位2024年毕业生就业情况,广泛宣传,务必通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申请人所填报的信息务必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并进行批评教育。
四、报送方式及时间
请各学院、研究院根据政策要求在系统中进行审核,并于11月1日前将学生申请表(系统批量导出并加盖学院公章)和汇总表(附件4)纸质版报送两校区学生资助中心,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zztx@hqu.edu.cn,邮件标题注明“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XX学院”,填报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学生资助中心联系。
附件:1.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2.中央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审核说明
3.中央高校基层就业资助管理系统学生端操作手册
4.2024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申请汇总表
5.就业证明
6.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7.2024年汇总表填表说明及参考资料
8.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报送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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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1日